证监会强化中介廉洁监管,严禁违法违规“造富”
《电鳗快报》 赵超/文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工程,把握好实行注册制与强化廉洁风险防范的关系,是决定注册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电鳗快报》 赵超/文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工程,把握好实行注册制与强化廉洁风险防范的关系,是决定注册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和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业务量大幅增长,廉洁从业风险也随着相应加大。
为切实加强对注册制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监管,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2021年9月24日,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坚持问题导向
《电鳗快报》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计17条,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坚持系统思维,全面从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
在有针对性解决突出问题方面,一是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循相关规定,引导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实践中一些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其次,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再次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要求中介机构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五是要求中介机构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在激励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分类实施
在分类实施方面,一是结合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等各主体的业务风险特征提出专门的监管要求。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业务“三道防线”,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严格禁止“结构化发行”、欺诈胁迫发行人“临时加价”等违法行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性原则,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严格履行执业程序,依法执行签字会计师和关键审计合伙人按期限轮换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分析意见,不得介绍贿赂或指使、诱导、协助当事人行贿,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当利益。
《征求意见稿》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协助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得以返费、代持、违规配售等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电鳗快报》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沟通交往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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